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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传的有关法律规定(我的009年)

2009-04-25 07:47:55 来源:陆欣律师


传唤和拘传的有关法律规定(我的009年)

  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何谓传唤,传唤是在侦查活动中讯问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诉讼方法。
    何谓据传,拘传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没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审讯的,强制其到案的措施。这种强制的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因为使用这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权利问题,因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传唤和拘传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拘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并非一定要以传唤为前提性条件。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通常情况下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
    拘传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作者:陆欣律师

原载:陆欣律师团队专业服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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