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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2009-08-12 18:19:59 来源:
审判长、审判员:
刑法的这一条文表述的很清楚,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被告人所占有的那一部分钱财能否算“本单位财物”?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请看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在2006年2月10日的供述“公司快递件如计算为2公斤,我却向‘宇佳公司’谎称这件物品为10公斤,这样就存在一个快递金额差价了”。快递件是两公斤,被告人单位理应按两斤的重量收费,也就是说被告人单位只能收取两公斤的费用,被告人单位也是按两公斤的重量出具发票。8公斤的差价被被告人“侵吞”,这个损失的是客户的钱。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被告人单位的实际利益和财产造成损失。
再请看公诉人提供的证人W在2006年4月10日的证言“我们公司有一张业务报价单,类似H拿这张报价单去开发他负责的曹家渡地区客户。有客户提出快递费用能否优惠,H会将客户意思转达公司经理一级人物,经公司同意后告知财务按新快递费用结算。”S2005年12月9日的证言“到时结款时A会带来‘申通快递’发票及详细单,经我们公司确认金额无误后,我们会将上个月的快递费交由‘申通快递’A”
优惠的确定是在公司,财务是根据公司经理的指示,进行结算。客户是经过确认后付款。这就不存在被告人隐瞒什么。公司开出多少发票,被告人肯定要将相应的钱款交到公司财务,作为被告人单位,他该收的钱都已收回,他没有任何的损失,被告人公司的利益是得到保证的。受损失的是客户单位,而能导致客户单位受损失,关键是在:1、客户单位在按快递公司的结算明细单付款后,又向被告人支付了钱款。这是为什么?2、对于被告人从其它单位拿来的发票,客户单位的财务视而不见,照单付钱,这又是为什么?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告人所谓侵吞的钱款,决不是本单位的。快递公司没有任何的损失。既然被告人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既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不存在,那么又怎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法经营所获,就是非法所得。我们国家的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更不能将非法所得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何谓职务,职务即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被告人在单位中担任什么职务,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职务说明》,被告人在单位中担任快递员职务,主要从事1、根据公司的快递费报价单寻找客户,如客户提出快递费优惠,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之后,告知客户。2、每天将客户委托公司快递的物品送达其负责地区的客户处。而被告人公司不能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快递,因此,被告人职务范围内不可能有寄递“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工作内容。既然没有这一工作内容,又何来的“职务便利”呢?
审判长、审判员:
- 作者: 陆欣律师
- 原载: 陆欣律师团队专业服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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